市生态环境局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并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省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建立健全全市环境执法监测与应急监测工作体系,与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一)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配合做好中央、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推动市、县(区)抓好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五)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条约、协议在本市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为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提供“抚州经验”。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应对气候变化与减排有关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有关工作。

2.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对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行使工业领域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

3.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提出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批建议,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的法规、规章、政策;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相关生态修复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

4.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等方面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落实城市污水管网、城市道路扬尘、噪音、餐饮油烟治理、垃圾填埋、渣土运输、烟花爆竹禁放等方面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5.与市交通运输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对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军事船舶、渔业船舶除外)。

6.与市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市水利局按规定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有关工作,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7.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农业农村领域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农业污染源头减量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8.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负责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督管理。

9.与市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林业局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森林、湿地、草地开发利用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生态环境局内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二)综合协调科

(三)人事与政策法规科

(四)水生态环境科

(五)大气环境科

(六)土壤和固体废物化学品科

(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八)督察整改科

(九)自然生态与环境监测科

(十)局属机关党委

主要负责人:钱平(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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