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城镇化与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人类生产生活对水资源的需求量日益增加,相应的生产生活污染物排放也不断增多。但城市及其周边区域河湖的生态环境容量和自净能力有限,导致河湖水环境日益恶化,河湖生态功能日渐退化。河湖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自然资源,是一个兼具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的复杂系统。推进河湖可持续管理,避免“公地悲剧”,既是管理学、环境学、经济学的研究重点之一,也具有重要实践意义。河湖长制作为一种创新的河湖管理制度,在解决当前我国河流湖泊水污染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肯定。当前,全国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区县、乡镇四级行政区划均已建立成熟的河湖长制体系,部分地区还因地制宜在行政村、社区居委设立了村级河湖长。基层河湖长(一般指区县级及以下河湖长)常年工作在水环境治理与保护一线,需直接面对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扎实推进基层河湖长制落地落实,不仅是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有效改善河湖水环境的关键所在。本文全面回顾总结我国河湖长制的发展历程后,分析了基层河湖长制的开展情况与现实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Part
Ⅰ
河湖长制发展历程
我国河湖长制的发展可归纳为3个阶段:早期基层探索阶段(—年)、推广试点阶段(—年)、全面推行阶段(年至今)。
(一)基层探索阶段(—年)
“河长制”一词首见于年10月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委、县政府的一份内部公文通知。当年年中,长兴县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过程时,为确保责任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对所有责任片区设置片长、路长、里弄长,取得显著成效。因此,县委、县政府在当年10月对位于城区的护城河、坛家桥港2条河流试行“河长制”,明确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河长。河长主要职责是开展河道清淤、水域保洁和违章建筑拆除等。试点效果明显后,长兴县于年将河长制延伸至乡镇和村社,所涉河流从干流延伸至支流,河长职责增加了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工作。
河长制被广泛知悉并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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