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辉超市两门店共被罚10万元销售不合格水

永辉超市销售不合格黑鱼、鲈鱼,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终被市监部门处罚。而这背后,和讯网注意到,永辉超市被罚门店还被监管查明存在未认真或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两门店销售不合格水产被罚10万元

6月30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的要求,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通告《关于对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年第12号)》。

其中包括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武侯区吾悦广场分公司销售不合格淡水鲈鱼。上述通告显示,年3月11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武侯区吾悦广场分公司抽取了1批次淡水鲈鱼(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03-11)。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4月1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食品经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国家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国家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显示,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中第二项显示,“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对此,武侯区局于年6月22日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4元(大写:伍佰柒拾伍圆肆角肆分);2.罚款元(大写:伍万圆整)。

另外,4月2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年第2号)》,显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龙泉万达广场分公司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湖南三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供应的黑鱼(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购进日期:-06-12)。经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合格。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龙泉驿区局)于年7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龙泉万达广场分公司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龙泉驿区局于年8月30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大写:贰佰柒拾陆元整);(2)罚款人民币元(大写:伍万元整)。

综上,永辉超市两家门店合计被罚款10万元,共没收违法所谓合计.44元。

被监管查实未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问题食品的原因多种,然而,上述落在永辉超市两家门店的处罚中,监管部门却排查出永辉超市方面在进货查验方面没有尽责。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年第12号)显示,经排查,当事人在进货时未对该批次淡水鲈鱼认真开展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工作。武侯区局责令其暂停销售,落实食品、食品原材料进货查验工作,加强进货索证索票的管理,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武侯区局已于年4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武侯区局于当日将该案抄告给该批次淡水鲈鱼的供货商乐山市达宾水产专业合作社属地局——乐山市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另外,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年第2号)显示,经排查,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龙泉万达广场分公司进货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龙泉驿区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不再购进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龙泉驿区局已于年8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龙泉万达广场分公司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文中图片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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