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梁滩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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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水处理网讯: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重庆市地方标准《梁滩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于近日印发,本标准为首次发布,于4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规定了梁滩河流域处理规模≥立方米/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梁滩河流域处理规模≥立方米/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向水环境直接排放的其他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详情如下: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封丽、姚源、廖伟伶、李子未、刘鑫、彭枫、余海、宋丹、吴进、余义昌、许

林季、陈婷婷、潘江、赵丽、张韵。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年1月19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梁滩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梁滩河流域处理规模≥立方米/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梁滩河流域处理规模≥立方米/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向水环境直接排放的其他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

GB/T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分类

GB/T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

GB/T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

GB/T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

GB/T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

GB/T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

GB/T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DB50/-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CJ/T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

CJ/T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梁滩河流域LiangtanRiverCatchment

梁滩河干(支)流流域及其封闭水域,流域范围及区间划分见附录A。

3.2城镇污水municipalwastewater

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

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3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4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new(rebuilding、extending)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

3.5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existing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控制区域划分

4.1.1根据梁滩河流域水污染物特征和环境保护要求,将梁滩河流域分为重点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分别执行相应排放限值。

4.1.2重点控制区域包括梁滩河流域龙凤桥电站水坝以上的汇水区域,划分见附录A。

4.1.3一般控制区域指除重点控制区域外的其他汇水区域,划分见附录A。

4.2控制要求

4.2.1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应按照表1规定执行。

4.2.2自年1月1日起,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应按照表1规定执行。

4.2.3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应按照GB规定的一级A标准执行。

4.2.4本标准实施后,新实施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或者新实施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水污染物项目的,应按国家标准执行。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2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物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厂内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监测结果。

5.4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5.5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应按照表2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法执行。

6其它规定

6.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应符合GB的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稳定化处理应符合GB的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利用、焚烧等方式处置时,应符合GB/T、GB/T、GB/T、CJ/T、GB/T、CJ/T、GB/T、GB/T等规定。

6.2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取样与监测应按照GB中规定执行。

7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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