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新闻网讯(记者李玉佳)自秋冬季以来,乐山市以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持续发力加劲,开展秋冬季污染防治攻坚,集中全市执法力量督促各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以《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为支撑,依法查处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的违法行为,形成严查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12月23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三起重污染天气仍违规生产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发现井研县顺程兴羽绒厂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按照要求停止土石方作业和运输泥土。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其立即整改,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急措施。依据《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并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年版)》,乐山市生态环境部门对井研县顺程兴羽绒厂处以罚款1.2万元。
案例二
年11月15日,乐山市马边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席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加工、切割等涉气工序处于运行状态,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应执行“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的措施要求。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及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督促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落实应急措施。依据《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并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年版)》的规定,乐山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四川席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三
年11月16日,乐山市峨眉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峨眉山旭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露天堆放有大量砂石和裸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预防扬尘污染。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及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并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年版)》的规定,乐山市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25万元。
(责任编辑:叶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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