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近期,在生态环境厅党组的安排部署下,全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发现并曝光了多起典型涉气环境案例。
成都
以下发现问题均已纳入台账动态管理,并反馈给市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市)县政府、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查处。
双流区:
12月21日凌晨,四川零贰捌广告有限公司:涉气工序未按橙色预警要求落实“一厂一策”停限产减排措施,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在执法人员走后继续违规生产作业。
新都区:
12月21日凌晨,永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涉气工序未按橙色预警要求落实“一厂一策”停限产减排措施。
龙泉驿区:
12月21日,双龙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涉气工序未按橙色预警要求落实“一厂一策”停限产减排措施。
金牛区:
12月19日,成都铁路科技创新中心工程:未严格落实绿色标杆工地相关环保要求,土石方作业未按要求采取抑尘措施。
成华区:
12月19日,雪松国际中心项目: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违规从事防水作业。
青羊区:
12月20日,清水河防洪治理工程:未严格落实绿色标杆工地相关环保要求,土石方作业未按要求采取抑尘措施。
东部新区:
12月20日,成自铁路(天府机场段)项目: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违规从事土石方作业,且场内道路积尘较重,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扬尘问题突出。
温江区:
12月20日,九联公司五洞桥路整修工程:重点区域内,违规使用国Ⅲ排放标准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青白江区:
12月19日,欧创路二段罗家院子:违规露天焚烧垃圾,烟尘污染环境。
天府新区:
12月19日,品味缘生态休闲农庄旁:违规露天焚烧垃圾,烟尘污染环境。
高新区:
12月21日,崇和二街与锦和路交汇处:违规露天烟熏腊肉,烟尘污染环境。
自贡
自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对自贡东方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在其第三跨生产车间中部未密闭、也无相应污染防治设施的空地上进行喷漆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对其有关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查封、扣押:(三)未按照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伸缩式油漆房和漆料堆放点实施了查封,并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自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对自贡市中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在其伸缩式喷漆房外无法密闭的区域进行油漆和水性漆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对其有关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查封、扣押:(三)未按照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伸缩式油漆房和漆料堆放点实施了查封,并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沿滩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四川永利兴实业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进行喷漆作业,喷漆场所未密闭、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对其有关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查封、扣押:(三)未按照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喷漆房实施了查封,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泸州
在泸州市启动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泸县泸州宏盛达建材有限公司的鄂破设备有露天作业痕迹,无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案件已由泸州市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
在泸州市启动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江阳区泸州象兴建材有限公司的砂土等物料直接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案件已由泸州市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
乐山
11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发现井研县顺程兴羽绒厂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按照要求停止土石方作业和运输泥土。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其立即整改,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急措施。依据《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并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年版)》,乐山市生态环境部门对井研县顺程兴羽绒厂处以罚款1.2万元。
11月15日,乐山市马边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席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加工、切割等涉气工序处于运行状态,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应执行“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的措施要求。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及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督促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落实应急措施。依据《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并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年版)》的规定,乐山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四川席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
11月16日,乐山市峨眉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峨眉山旭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露天堆放有大量砂石和裸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预防扬尘污染。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及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并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年版)》的规定,乐山市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25万元。
宜宾
11月11日,宜宾市江安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江安县华晟墙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大气巡查时发现,该公司按照企业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要求应当执行停产措施,但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砖坯。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宜宾市江安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开展了立案调查,处以罚款人民币2.06万元。
11月17日,宜宾市江安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宜宾市正威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大气巡查时发现,该公司按照企业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要求应当执行涉气工序停产措施,但检查时该公司铸造车间正在生产井盖。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宜宾市江安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开展了立案调查,调查期间该公司拒不配合整改,处以罚款人民币4.88万元。
11月25日,宜宾市兴文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兴文县天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大气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矿山爆破过程中未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宜宾市兴文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开展了立案调查,处以罚款人民币6.5万元。
眉山
近日,执法人员到眉山天府新区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督导时发现,通江大道工地正在施工,且土方车辆扬尘大,对通行道路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条第一款“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档,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规定。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已对该施工工地开展了立案调查。
来源: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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