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乐山中院,作者权威发布的
乐山中院
有温度的法治传播者
年12月31日,井研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宋刚等12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亲属共余人旁听了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年以来,被告人宋刚网罗、组织“两劳”释放人员、部分闲散未成年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犯罪,形成以宋刚为组织、领导者,以董正、熊军、未成年人王某为积极参加者,熊茂杰、吴冬及未成年人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吕某某、税某某、赵某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井研县城区茶馆、按摩店及KTV等娱乐行业内,通过非法拘禁、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方式实施犯罪十余起,并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从事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此非法敛财,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扰乱社会治安。
法院判决
井研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强奸罪、盗窃罪,分别对宋刚及其组织成员判处二十五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各被告人判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原标题:《井研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宋刚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