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乐山市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乐山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了系列生态环境违法案例。现将2起违反《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案例进行公布。
年1月1日,《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市制定的第5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旨在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严格依据《条例》开展环境执法,对违法者必处罚、必整改。
年1月1日,乐山市马边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时,发现马边某机砖厂本应按马边彝族自治县秋冬季砖瓦行业错峰生产安排要求于年1-2月采取停产措施,但现场发现该企业仍在维持生产。
年2月6日,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到井研县开展乐山市年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在对井研县某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仍在生产,且未执行年2月错峰停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向上述2家环境违法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立即停产。
并依据《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年版)》,分别于年1月28日向马边某机砖厂、年4月19日向井研某厂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罚款人民币1万元和1.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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