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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代理
指派单位:井研县法律援助中心
编写人:李清萍
供稿:井研县法律援助中心
审稿:余瑶
检索主题词:交通事故、法律援助、侵权责任
案例正文采集
无牌机动车事故频发,赔偿责任引警示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责任
年11月2日,熊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井研县研城镇往千佛镇方向行驶,6时55分,当车行驶至国道线KM+M处,熊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同向在前由何某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相遇后,因熊某某操作不当致使该车侧翻,致何某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摔倒,造成熊某某、何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年11月16日,井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何某某无责任。熊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事故时未上牌照,且未缴纳交强险。
事故发生当天,何某某医院住院治疗,于年11月24出院,共住院22天,花费医疗费.4元,被诊断为:左外踝闭合性骨折、左手背第5掌指关节处皮肤挫伤、腰5椎体花落,医院医嘱需休息2个月等。
由于熊某某对井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虽未申请行政复议,但自认为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为何某某垫付元医疗费后,拒绝支付剩余医疗费及其他费用。何某某向交警部门、镇政府申请调解,各部门也多次组织协商,但熊某某态度强硬,采取拒不接听电话的方式,试图逃避法律责任,双方就赔偿项目及具体费用无法达成一致。何某某在住院期间,因缺乏医疗费用被迫出院,生活因此次事故更为拮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何某某无奈向井研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经审查,何某某系老年人,平时主要依靠打零工以及儿子支付的赡养费维持生计,经济较为困难,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法律援助中心随即指派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罗忠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受援人了解相关情况、询问事故发生经过、关心伤情恢复状况。本着调解为先,贯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则,承办律师多次尝试联系熊某某,在沟通未果、无法促成双方调解的情况下,决定走诉讼路径,并和受援人详细沟通诉讼策略。该案办理重点有二,一是在于尽可能争取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各项费用。就误工费而言,误工费是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损失,受援人住院期间,虽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依然可以从事劳动,只要未丧失劳动能力,且提供收入证明,住院期间就会导致损害实际收入的减少,为此,罗律师指导受援人搜集受伤前的劳务收入证明,为受援人最大化争取合法权益。二是被告责任如何承担,该案各项赔偿费用均在交强险的有责限额之内,即使被告不认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或者法院重新划定责任比例,对方未履行交强险投保之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年2月23日,井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对案件基本事实及各赔偿项目举证质证、双方发表辩论意见,法院当日作出判决,认可受援人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和交通费共计.4元。扣除被告熊某某已垫付的元,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何某某.4元。
本案系无牌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后引发的赔偿纠纷,受援人伤情不严重,虽然案件标的额并不大,但该案涉及的相关问题值得剖析:
投保及上牌之法定义务
无牌驾驶现象较为广泛,当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方往往也因未购买交强险而面临繁重的赔偿义务。此类案件发生在县城及农村地区频发具有深刻的社会原因,一是摩托车由于操作方便,价格适中,成为广泛的代步及货运工具,二是使用群体法律规范意识不足,缺乏对交通事故后续赔偿问题的认知,为避免上牌及保险费用,部分摩托车主不愿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并安装拍照,也不主动购买交强险。
首先,交强险作为我们国家强制险种,所有机动车强制性购买,摩托车也不例外,交强险能够在出现事故时,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保障需要,如果摩托车没有交强险,出事故对他人造成伤害后,很容易出现赔偿困难问题。其次,机动车车主负有取得机动车牌照之义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未取得机动车牌照上路,将面临机动车被扣留,扣12分,罚款元的行政处罚。要增强机动车车主购买交强险并上牌的自发性,需多方面、多部门共同发力,增强道路交通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是重要方面,应纳入常态化普法范畴,提高群众在事故发生后的风险承担能力,也能使被侵权人及时被救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和救济渠道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划定过错责任中具有一定作用,当事人往往为减轻责任而提出异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描述事故基本事实、认定事故原因、划分事故责任的重要参考和依据,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重要证据。目前是否将其定性为具体行政行为、能否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尚无明确结论,当事人对此若有异议,可采取诉讼中举证和申请复核的方式予以救济。法院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视为划分双方过错的依据,一般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不会干预行政,但在责任认定的确存在不合理的情形下,依据《最高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当事人若不认同责任划定,可向法庭举证、释明理由,尽力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过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质证后,由法庭决定是否采信该项证据,且法院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等事项。此外,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还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未购买交强险之责任承担
首先是抢救费用之垫付。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出现伤病,一般都会要求车主先垫付医药费,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但这并非肇事车主之法定义务。受伤初期需要抢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其次,是肇事机动车驾驶人责任承担,关于受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主次责任进行赔偿还是由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问题。由于机动车辆不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使受害人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交强险范围内的全额赔偿,直接给受害人的经济造成损失,该部分损失依法应当由机动车方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持。……”的规定,本案中虽然熊某某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异议,但因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是不划分责任比例的,故法官在判决中并未对责任划分着重说理,而是依据上述法条,判定受援人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全部赔偿。
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失已是莫大的不幸,若因保险缺失,致使机动车车主承担高额赔偿债务,受害人未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深陷赔偿诉累,则是与交强险实现基础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的初衷相背离。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但承办律师以其小案精办的态度有效安抚了受援人的情绪,与受援人的相处中无不透露出关怀,并在经济上为其诉得合理赔偿,缓解了后期生活压力。而无牌车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频发性,更应该引起警示,将提高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加强对无牌机动车行政执法、增强交强险的社会性相结合,共同促进政策性保险的保障功能。
(李清萍)
编审:周建新责编:杨雪娇来源:四川省井研县司法局、四川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