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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案例发布
案例是“鲜活的法治”,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印记!
为全面挖掘全市法院审判执行中的精品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持续促进崇尚法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乐山中院于年11月18日向全市两级法院发出《关于开展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的通知》。
经基层法院推荐上报,乐山中院初步筛选,审委会讨论通过,乐山中院从全市法院推荐的89篇案例中,评选出5篇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案例!
快来和小编一起来看看新鲜出炉的年全市法院典型案例有哪些吧!
名单:
案例一:刘某某诉曾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例二:吴某某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三:申请破产清算案
案例四:童某某诉乐山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五:彭某某等3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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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刘某某诉曾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于年8月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恋爱关系持续期间,被告曾某某告知原告刘某某其怀孕。被告曾某某怀孕期间,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举办婚宴,并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年5月5日,被告曾某某生育一女。女儿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刘某某、被告曾某某居住生活。年1月20日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二、婚生女由女方监护,随女方生活,女儿的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由女方负责承担。男方不承担任何抚养费。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男方享有随时探视子女的权利,但探视前需提前通知女方后方可。……”。后,原告刘某某发现其并非其亲生女儿,遂与被告曾某某因女儿的抚养费返回问题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曾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支付的抚养费.00元,并支付原告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00元,合计.00元;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某、曾某某均未提起上诉。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本案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有道是,百年修的同船渡,千年修的共枕眠,在婚姻关系的存续之中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不诚信行为,它不仅破坏夫妻关系、拆散家庭,也伤及无辜子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该案例涉及对于为非亲生子女支付的抚养费的定性及返还主体的认定问题。抚养费是父母或者是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生活、教育等费用。支付抚养费是建立在亲子血缘关系或拟制血亲基础上的法律义务。该案中,原告并非女儿的亲生父亲,既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拟制血亲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对于不当得利款项,不当得利受益人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并无抚养其非亲生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其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对非亲生子女做出了抚养行为,而被告作为该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人,其因为原告的错误抚养行为而直接减轻了自身的抚养责任,导致被告的财产消极增加。同时使得原告与孩子多年共同生活培养的感情和信赖遭受打击,造成心理和情感创伤。原告的财产减损行为与被告的获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支付的抚养费仍应认定为不当得利案涉款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判决表明,法律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也要提醒广大群众,法院并非鼓励、提倡未婚生子,而是希望倡导一种和谐的家庭环境,让子女在其中快乐长大。作为子女无法选择自己的出身和身份,如果因为生为非婚生子女而受到歧视,这与人人平等的理念也相违背。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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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吴某某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年4月、6月,吴某某分别以自己名义、龚某某名义办理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可采伐自有柳杉面积0.13公顷、株数株、蓄积16.6立方米;可采伐龚某某所有柳杉面积0.47公顷、株数株、蓄积30.3立方米。年7月,吴某某将自有柳杉采伐;同年10月,吴某某又将协议购买的龚某某柳杉林木采伐。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在自有林地内实际采伐林木总蓄积68.55立方米,超量采伐林木蓄积51.95立方米,实际采伐林木株,超量采伐株;在龚某某林地内实际采伐林木总蓄积.12立方米,超量采伐林木蓄积.82立方米,实际采伐林木株,超量采伐株。
吴某某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吴某某认罪认罚,于年3月31日被判犯滥伐林木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随后,沐川县林业局受沐川县人民检察院的委托,作出《吴某某滥伐林木案植被恢复方案》《吴某某植被恢复费用概算》,要求吴某某于年秋季和年春季栽植柳杉和杉木7株,造林当年成活率须达到85%以上;实施异地植被恢复造林补种株柳杉树苗需要投资概算总额为63,元。年5月25日,沐川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吴某某于年12月已补种柳沙树苗株。
吴某某因仅在原滥伐地址补种柳杉树苗株,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对此予以立案并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仍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主张权利,遂提起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吴某某于年秋季或年春季补种株柳杉树苗,并确保造林当年成活率达到85%以上;若不能履行前述修复义务,则承担实施异地植被恢复造林费用人民币63,元,此款付至四川省乐山市检察公益诉讼专项公益金账户;二、吴某某在四川省乐山市市级以上官方媒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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