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送法上门,实现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

陈某和余某系夫妻,两人在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范家镇下辛村承包鱼塘亩进行水产养殖,从四川省井研县的集益、宝五、周坡等镇组织20余名农民工前往务工,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民工工资80余万元。除此之外,因陈某夫妇欠某饲料公司饲料款余万元,该饲料公司作为其他债权人已经通过外地法院申请冻结陈某账户,账户上余额仅余万元,不足以支付饲料欠款。郭某等20名农民工为争取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账户余额被外地法院执行后陷入维权无门,多次到市政府上访,在部门合理引导下,农民工向井研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在春节前尽快拿到报酬。经了解案情,查看分析陈某夫妇签字认可的工资结算单,在仔细核对后,井研县法律援助中心开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立即受理、指派,办案律师第一时间进入案件办理程序,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撰写民事起诉状,于当日就向法院提交起诉状。

法院立案后,积极与外地首封法院进行对接,暂缓陈某账户款项执行,外地首封法院主张农民工工资债权与饲料公司债权按比例同等支付。因现有款项不足以支付所有债权,这将会损害农民工的利益,为彻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与信访局等部门开展送法上门,对陈某夫妇进行普法教育,积极推动形成还款方案。一方面就国家对欠薪的打击态势、恶意欠薪法律后果、农民工工资债权优先性的政策导向予以释明,引导陈某夫妇与其他债权人沟通和解,以实现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另一方面劝说其设身处地理解农民工难处,争取与合伙人多渠道筹措资金,尽早支付拖欠工资。

最终,经过部门联动配合,合作发力,促使农民工、债务人、其他债权人三方达成共识,债务人陈某夫妇积极筹措、变现还款资金,农民工承诺宽限还款期限,其他债权人适当让步农民工工资兑付比例。经井研县人民法院调解,陈某夫妇与20名农民工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夫妇于年1月4日前支付民工工资。农民工诉讼代表人在拿到调解书后,向办案律师真诚地表达谢意:“太感谢你们了,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为我们的事跑了这么多趟,尽心尽力的,现在农民工的政策真的好,不然哪里这么快解决,现在终于能放心了......”

该案得以圆满解决,得益于农民工、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能够相互谅解和让步,同时通过相关部门释法说理,明确自身主张之风险所在,给调解预留足够空间。

一、恶意欠薪之法律后果

恶意欠薪问题,关乎广大劳动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益的保障,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来,有效地打击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但至今仍有部分劳动用工主体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属于民事范畴,在资不抵债,无法履行农民工债权时选择逃跑、藏匿,殊不知已经引发刑事责任。

在确无支付能力情况下,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是否构成恶意欠薪?根据《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相关部门通知欠薪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未配合解决的,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见是否构成恶意欠薪不以具有支付能力为前提,用工主体若无力支付劳动报酬,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积极多方协商筹措资金,若选择消极态度应对,将面临民转刑风险。本案两位用工主体,在工作人员详细释法说理后充分认识到拖欠工资的危害性,积极配合法院调解,与其他合伙人商议多方筹措资金,承诺尽快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承担起了用工主体的法律和社会责任。

二、农民工债权之优先受偿性

农民工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农民工债权相比普通债权更易引发群体性纠纷,因而为农民工债权设立优先受偿性具有一定必要性。现法律明确规定其优先受偿性主要在两大领域:一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因建设单位未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二是破产清算财产优先受偿,公司破产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的部分,优先支付职工工资。本案中,虽为农民工债权,但并非建设施工纠纷和破产程序,其优先受偿性并无明确法律依据。但根据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精神及相关的司法实践,农民工工资都应优先得到保障和支持,因此,农民工债权具有优先性,应在多方协商下优先予以保护。

三、首封债权人之法律地位

执行程序中,关于首封债权人的普通债权较之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普通债权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一直不甚明了,且实务操作中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亦不完全统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具体到本案,其他债权人作为首封债权人享有在先受偿的权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该条则注重公平原则,平等保障各债权人权益。为平衡两种法律适用,部分高院出台相应规定,在执行中给予首封债权人一定比例的奖励。本案中,财产首封法院主张农民工债权和其他债权按比例同等支付,其依据在于基于共益原则,注重社会效果,不突破债权的平等性,但在多次反复沟通后,法院站在遵循优先保护农民工工资支付精神角度出发,最终形成较好的还款方案,达成调解。

年关时际,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案件逐渐增多,该案涉案跨省务工群体,人数多、社会影响广、安全隐患大,因此,维稳责任重大。法律援助中心在办理过程中,不仅为农民工及时解决了劳务报酬的问题,也注重安抚受援人的情绪,有效防范过激行为的发生,得到了受援人的认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李青萍)

编审:周建新责编:杨雪娇来源:四川省井研县司法局、四川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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