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井研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中,通过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为案外人设立居住权,这是民法典实施后,井研县人民法院首次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确认居住权的约定,该起离婚纠纷得到妥善处理,同时顺利化解了相关联的两起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余某与被告黄某因离乡外出务工分居多年,二人的孩子生活学习常年由被告黄某的父母照顾。现孩子已经成年,原告余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双方已经协商好要离婚,但最大的分歧是一套夫妻共有的房屋,该房屋涉及2笔借款,一是房屋按揭款,二是被告黄某抵押房屋向银行贷的款,且银行已就2笔借款向我院提起了诉讼。
原告余某希望保住房屋,给子女一个温暖的家,表示愿意还按揭款以及被告黄某欠银行的款项,但还完款后房屋就归其所有。被告黄某却不愿意,法官询问了解到,原来被告黄某想到他70多岁的父母辛苦帮他们带大孩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里,还支付了小部分房屋款,如果房屋归了原告刘某,他的父母就只能搬回乡下生活,且他父亲身健康体状况不好,乡下生活会有诸多不便,但他自己实在无力还款,所以心中很难受,宁愿还房屋被拍卖掉,也不愿原告得到房屋。
了解到还涉及两位老人的住房问题,法官谨慎处理,从情理角度劝解原、被告,要感念被告父母多年来照顾两个孩子的辛苦,现在他们老了行动不便,作为子女应当尽孝道,让他们老有所养。原告余某表示得到房屋后,会让二老居继续居住,但是被告黄某却怎么都不信。
调解再次陷入僵局,法官这次再从法律规定寻找思路,告知原被告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在这套房屋上为二老设立居住权,保障他们继续居住的权利。原告同意设立居住权,被告了解到有法律能保障时,如同吃了“定心丸”终于放下心来,二人最终达成调解方案。原告余某拿到调解书当天就向银行还了2笔借款,银行随即就已向我院起诉的两件案件申请了撤诉。
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通过在调解书中确认居住权的方式,打破了离婚析产的僵局,成功调解了案件,保障了老年人住有所居,能安享晚年生活,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统一,体现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民法典适用的积极探索,更体现了法官对群众真挚的关怀。
编审:周建新责编:杨雪娇来源:井研县人民法院、四川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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