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开2公里就坏了美容院花千元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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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即,乐山公布十一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四川在线记者王博尔

“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3月9日,记者从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使广大消费者保持警惕,并在遭遇消费陷阱后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乐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布了“乐山十一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为遭遇类似情况的市民提供维权参考。

记者注意到,在这十一个案例都是“美容院虚假宣传”、“健身房里受伤”、“汽车销售多收保险费”等身边事,每一个案例的主人公最后都成功维权,非常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详情

案例一:新车行驶2公里出问题消委调解获换车

莫先生花费15.3万元在沐川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起亚越野车,于年2月17日提车,提车当天行驶2公里路程,汽车熄火无法打火,投诉人立即联系销售商,4S店派出维修人员和销售商一同对汽车进行检查维修,最后确定是汽车发动机问题,需要拉回4S店进行修理。年2月21日早上该品牌4S店通知投诉人称需换发动机,表示只更换发动机,并补偿元损失。投诉人认为购买的新车提车才开2公里就出问题,对仅仅换发动机和补偿元的方案不接受,向沐川县消委会投诉,要求退钱或者换车。

沐川县消委会于年2月21日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对该汽车销售公司进行调查了解,经过了解,投诉人投诉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方达成意见,某汽车销售公司为消费者换同款新车。

案例二:美容院虚假宣传消委调解促维权

年1月8日,沙湾区消委会接到黄某投诉称沙湾某美容院误导他母亲美容消费,向他母亲宣传美容按摩能够预防、治疗多种疾病,花费了几千元钱也没有任何效果,与经营者协商退款无果,请求调解。

沙湾区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安排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经过工作人员初步调查,当事人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的规定,提出调解意见。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经营者一次性补偿消费者元。

案例三:健身房内锻炼,身体受伤获赔偿

年3月3日,消费者张某带自己9岁的儿子在峨眉山市某健身房游泳时脚不慎被划伤,消费者张某认为消费者在健身房消费过程发生的人身安全问题,健身房应当给予一定程度赔偿,协商未果产生消费纠纷,随即投诉到峨眉山市消委会。

峨眉山市消委会于年3月4日受理并核查相关情况。经查,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消委会认为,健身房应该在显眼的地方温馨提示消费者,尽到使顾客在安全环境下享受优质服务的义务,但家长作为监护人也应该负责看管好自己的小孩。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健身房支付消费者医药费元和营养精神补偿费元。

案例四:气表分户收费高消协解忧获维权

井研县研城镇某小区住户接井研县某燃气有限公司通知:由于该集中住宅小区14户住户天然气使用是安装总表计量收费,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天燃气用户必须是一户安装一表,因此要求此14户人进行一户一表改造,且每户交分户改造费元,限期交钱整改。该14户住户认为燃气公司收费太高,多次派代表与该燃气公司交涉均未结果,得到的答复仍然是限期分户改造,对不改造的住户将实行停止供气。该14户住户感觉完全是强制收费强制改造,于年1月6日,该14户住户以彭某为代表联名投诉到井研县消委会请求维权。

经井研县消委会调查,该处职工宿舍属于改造范围,但燃气公司未严格执行井研县物价局()60号《老用户户表改造工程价格》文件规定,对天然气一户一表“改造(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采用铝塑复合材料安装的为元/户,对采用不锈钢新工艺、新材料的由燃气公司与用户协商收取相应材料费用”。而采取高于文件规定收费,实行强制改造的方式,处理彭某等14户住户天然气分户改造,是侵犯了该14户住户的合法权益,维权予以支持。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燃气公司以元/户的价格实行分户改造,并在三天内实施改造,保证用户的正常用气。

案例五:汽车销售多收保险费消委维权获退款

井研县研城镇市民陈先生于年3月27日在乐山某汽车公司井研分销店购买某品牌H2型汽车一台,总金额为元,此总价款包括上户、代交购置税、办理牌照以及汽车的各类保险费等。其中载明元用于缴纳汽车保险费(包括第三者险万元、座位险1万元×4人、交强险、不计免赔险)。但提车时该汽车销售公司只出具交强险保单,不出具其它险种保单和发票,无法得知共交了多少保险费。投诉人陈先生认为自己不能知晓汽车购买保险的真实金额,该汽车销售公司侵害了自已的知情权,遂到井研县消委会投诉,要求核实预付元用于购买保险费的真实金额。

接到消费者陈先生的投诉后,井研县消委会立即开展调查和调解工作,通知该汽车销售公司提供购车保险的所有保单及发票。经查明核实该车购买:商业险元、交强险元、车船税元,合计支付保费元,比预交的元多收了元。井研县消委会指出该汽车销售公司这一行为是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的侵权行为。当场责成汽车销售公司立即退还多收部分元给消费者陈先生。

案例六:购二手车未告知真实信息调解退款退车

年12月5日,消费者王先生到乐山市市中区白燕路的某车行花费20.5万元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款EL二手轿车,双方签订购车协议,并在协议中载明该车的里程数是8.4万公里。年3月,王先生想将车卖掉重新换一辆新车,在过户时发现该车发动机不是原厂发动机,王先生认为他购车时经营者并未向其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要求经营者全额退款,双方发生争议,王先生于年4月9日投诉到市中区消委会。

经过充分的调查后,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按照《消法》相关规定,该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告知消费者该车的真实信息,不得有任何隐瞒,在此次纠纷中,该公司故意隐瞒了该车维修过发动机和将里程数从20万公里修改为8万公里的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该公司一次性退还消费者王先生购车款20.5万元,消费者将车退还与该公司。

案例七:旅店违约引纠纷消委第一时间介入维权

年9月2日,井研县市民谢先生因有8名客户来井研办事,在某团购网站上选定入住井研县某主题酒店,预定标间4个,共计付款元。谢先生在订房确认成功后为稳妥起见,还特意给酒店打了电话告知酒店总台预订了4个标间,总台回复说入住没问题。谢先生于当晚11时引领客人入住该酒店,但总台服务人员却告知标间只剩余一间了,要住只能再安排3个单间,为8个人提供住宿。谢先生觉得自己已预定好住宿,而酒店老板不守信用,导致客人无法正常入住,遂投诉到井研县消委会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井研县消委会经了解后明确谢先生投诉属实,井研县某主题酒店属违反约定行为,没有为谢先生留足预定房间,图眼前利益,把预留标间登记给别人了,造成谢先生一行8人无法正常入住,引发纠纷责任应由违反约定的该酒店全权承担,要求酒店方安排6个单间和一个标间供谢先生客户一行8人入住,且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案例八:新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获补偿

某消费者投诉称,年8月28日在某4S店购买一家用轿车,车辆还未开出4S店,仪表盘便显示变速箱故障,4S店告知没有任何问题,要其先去加油,随后在行驶中,出现无法提速问题。现4S店承认车辆出现质量问题,但不同意换车,只愿意为其进行修理,双方协商无果。消费者当即拨打了投诉热线。

市中区消委会工作人员8月28日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该品牌车4S店,4S店工作人员检查车辆后,确认故障原因是发动机电脑主板中变速箱模块未及时升级导致的变速箱显示异常和无法提速问题,升级更换发动机电脑主板后就能正常行驶。双方达成如下协议:4S店免费更换变速箱模块,于年12月2日前补偿投诉人1万元,并赠送3次汽车常规保养。

案例九:购新电器疑似翻新机消委助力成功维权

年8月26日,沐川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心连心平台收到李某投诉,称8月10日在沐川县某厨具购买冰柜,价格为元,8月24日冰柜出现冷冻室无法运行,找到商家要求更换新机但被拒。

沐川消费维权站于年8月27日接到该投诉后立即联系投诉双方了解情况,因投诉人购买的冰柜出现故障,投诉人才发现该冰柜有二次焊接痕迹,进而质疑该冰柜为翻新机要求商家退货,但商家一口咬定自己销售的冰柜为全新机而拒绝退货,只给予维修处理,因此双方产生消费纠纷。经过消费维权站工作人员多次协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商家为投诉人更换同款冰柜,投诉人承担冰柜运费元。

案例十过期药品导致八万死鱼成功调解获赔偿

年6月24日凌晨5点,井研县三江镇郝某某的鱼塘的叉尾鮰陆续开始浮头和死亡。刚开始死亡量不大,但温度一升高,突然死亡量就加大了,直到中午鱼塘里的几万斤叉尾鮰均出现浮头以及死亡,而且死鱼现象仍在持续。郝某某一下就乱了,遂致电向该县消委会求助。

接到郝某某的求助电话后,井研县市场监管局竹会同井研县消委会、井研县农业局、三江镇金仓村委会等部门人员实地调查核实。经调查:年6月23日早上郝某某在马踏镇一水产养殖专合社蒋某某处购买了20瓶价值元的指环虫杀星鱼药放到了鱼塘里。6月24日中午大量的叉尾鮰出现浮头以及死亡。郝某某联系蒋某某进行现场查看补救时才发现用的指环虫杀星鱼药均已超过使用期限(生产日期.01.14有效期至.01.14)。

经多方核实了解叉尾鮰鱼是因使用过期和叉尾鮰禁用鱼药造成浮头和死亡,经调解,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由蒋某某整塘包干处理鱼塘的鱼,按6.7万斤(鱼塘叉尾鮰已打捞数),市场价格9.5元/斤,总价值63.6万元(后二次调解商定为59.4万元)赔偿郝某某;塘内剩下的鱼以及打捞的死鱼由郝某某自行做无害化处理,必须挖坑深埋,不得影响生态环境;郝某某鱼塘的水质改善药物由蒋某某无偿提供。

案例十一:网购假冒电器通过电商直通车平台成功维权

年1月,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消费者王先生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一家名叫“某品牌网销店铺”的店铺花了元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热水器。年1月该热水器出现质量问题,王先生联系该品牌售后人员维修时发现该产品是假冒产品,王先生多次与某网络购物平台投诉热线联系。在自行维权2个月后仍没有结果后,王先生抱着一线希望来到了峨边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受理此投诉后,峨边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与该品牌公司取得联系,青岛某品牌热水器有限公司很快就出具了产品鉴定报告,明确指出“该产品非本公司生产或授权其他企业生产,属擅自冒用本公司注册商标标识、侵害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的产品”。接着县消委会截取了消费者在该网络购物平台购买热水器的交易记录,拍摄了该产品的实物图片,立即与该平台取得联系,并使用“全国消费者投诉与咨询信息系统”的“电商消费维权直通车”平台与该网络购物平台进行了联系,提交了相关证据,并告知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消费者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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